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对孩子的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很多人都以为,家庭暴力只是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多为男性对女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只要是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1、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2、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4、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5、对于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构成虐待罪,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孩子是弱势群体,本应该是全家保护的重点,被呵护在手心的,不应该成为被欺负的对象。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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