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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公司工作三年被无故辞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工作三年,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双倍标准,则就是一共赔偿六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的标准,依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作三年即三个月的工资补偿。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超过十二年的,按十二年算。
工作三年,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用公式表达就是: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3×月工资;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3×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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