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财产分割

  2021-04-16   |   29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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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婚姻关系。

(1)事实婚姻,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3)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4)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有关规定。

夫妻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建议事实婚姻的夫妻最好还是补办一下结婚证,因为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是需要结婚证的。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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