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残疾人有哪些福利?

  2021-04-08   |   27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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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其中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多达几十条,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

《民法典》充分肯定了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残疾人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也注重对残疾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面我们就给大家列举《民法典》中有关残疾人的保障条款: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 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 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对于残疾人的保障还有很多,例如在抚养方面,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赡养方面,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收养方面,收养残疾未成年人的可不受收养数量的限制,等等。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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