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条例与老条例有什么不同?

  2021-04-08   |   14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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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其前身为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后为贯彻执行该《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而被《工伤保险条例》所替代。

《工伤保险条例》在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其中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至今,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至今。

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四、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一到四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原基础上增加了3个月,五、六级增加了2个月,七到十级增加了1个月;

五、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六、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亡补助金可超过三十万元。

在工伤认定范围方面:

从事故伤害的范围上看,2004年版本的《工伤保险条例》基本是在强调受到机动车事故时候的伤害,而对于地铁或其他事故伤害没有做出认定,也就意味着,除了是机动车事故交通的,其他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在2010年做出了修改补充,包括了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给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工伤情况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认定。

从责任认定看,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2004年版本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受伤者的责任做出认定,而在2010年修改补充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则特别的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而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那么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了,即使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所以,对职工来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对责任的认定是不能马虎大意的。

因此,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不管从哪方面来看都更具有优越性。


涉及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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