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纠纷能适用吗?

  2021-04-02   |   56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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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如果可以适用,则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关于法律是否有溯及力,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

一、从旧原则;

二、从新原则;

三、从轻原则;

四、从新兼从轻原则;

五、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原则是指新法律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是指新法律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是指比较新法律和旧法律在某件事情上的规定孰轻孰重,如果适用新法律的处理结果较轻,就按新法律办理,换言之,新法律有溯及力;如果适用旧法律的处理结果清,就按旧法律办理,换言之,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律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如果适用旧法律的处理结果较轻时,就按旧法律办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律的处理结果较轻时,就按新法律办理。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大意是指“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

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实证法依据是《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也可以有条件地把新法律的效力追溯到既往行为中,即“有利追溯”。“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表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现行法律则是合法的,并且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该《规定》是关于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也是唯一一部专门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规定》明确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两项基本原则、三项例外原则及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即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从新”为例外原则。


《规定》在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的第一条和第五条,明确了必须适用及不适用民法典的两种情况,确立了民法典的时间效力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

既判力,即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具有既判力的裁判,具有遮断后诉与拘束后诉的效果,一方面体现了法的安定性理念对当事人诉权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意味着前诉的既判事项在后诉中不可被推翻,强调法的安定性与诉讼经济。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意味着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即便新法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因此,已经生效裁判获取合法利益的人们,不必担心因民法典的施行而丧失合法性。

依据《规定》的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表明溯及力的适用前提是尚未审结的案件,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因此,《规定》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溯及力只限于未经审理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有规则就会有例外。因此,《规定》在树立民法典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行为从新等例外情形预留了空间。

因此,具体能否适用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涉及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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