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隔离14天没钱交怎么办?

  2021-03-31   |   49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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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疫情期间 ,各地对返乡人员的限制也是很严格,大多地区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入境人员采取集中隔离14天的措施。集中隔离14天产生的费用可不少,被强制隔离14天没钱交怎么办?

为了防止输入型病毒的传播扩散,国家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入境人员先要检疫检测,然后一律实行14天的隔离观察,发现感染病毒的还要进行隔离治疗。

对于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入境人员隔离观察和治疗费用问题,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参与了国家社会保险的前期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出,后期由国家兜底。没有参与国家医疗保险的,先由商业保险进行代付,剩余的费用自理。

如果入境人员是长期在我国工作和生活的外国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是要买社会保险的,那么这部分人在费用支付方面的待遇等同于我国居民。

如果入境人员未在国内参保国家社会保险,那么就需要使用他们的商业保险来支付,剩余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对于没有能力交隔离费用的人怎么办呢?

国家当然还是要给予人道主义关怀的,该隔离的隔离,该治疗的治疗,隔离和治疗期间的物质保障还是要提供的。

然后,可以联系自己的家人、朋友、工作单位等筹钱,相信总是有办法解决这点费用问题的。

实际上,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集中隔离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的具体收费准。许多地方是由政府进行补贴的,只不过由于各地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愿意承担有的不愿意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一般集中隔离都是采取政府指定专门地点、指定专人管理的方式,这是典型的政府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再说,如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被隔离人自行承担势必会导致部分符合隔离的人员故意隐瞒,不愿意接受隔离的后果,另《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为此,由采取集中隔离措施的政府负担集中隔离期间被隔离人的食宿费用,既符合正当性和合理性要求,也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该法的立法初衷和目的。

国家规定隔离费用标准:

鉴于隔离措施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基于普遍的行政法治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隔离收费应当满足两个标准:

一是隔离地点必须满足必要的质量标准,包括安全保障、饮食营养、活动空间、资讯传输和医疗支持等。简而言之,隔离不是坐牢,隔离措施应当仅以控制潜在的疫情扩散为上限,不得不当降低被隔离人员的正常生活水平。

二是收费仅以覆盖成本为限,不宜“发疫情财”。毕竟,考虑到“拒疫情于辖区之外”的动机和逐利天性,一些地方政府难免有高价收费的冲动。但公权不应成为赚钱的工具,更不能沦为“敲竹棒”的打手,否则将是对其合法性的极大冲击。

简而言之,疫情期间的适度人员流动和强制隔离,于公于私都属必要。对于隔离外来人员的收费问题,简单的判断标准应该是:非自愿选择者不收费、有功于大局者不收费、可能漏网者不收费、质次价高时不收费。

唯有如此,才能在护卫抗疫大局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则实现相对公平的社会效果。建议在“一盘棋”的思路下,以上述准则为参考,综合协调各地隔离收费政策,避免地方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甚至“把抗疫当生意”的乱象。

对于疫情隔离的费用,低保户还是会享受一定的补贴,但具体多少需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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