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2021-03-30   |   21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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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是不能离婚。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呢?

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名义生活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婚姻关系。

1、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  

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此时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双方可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

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怎么分割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就财产分割事宜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二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那没有结婚证的孩子抚养权一般会怎么判呢?

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2)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涉及法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二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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