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信访不处理还能怎么办?

  2021-03-30   |   75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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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提出信访: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如何提起信访?

提起信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级机关提出,禁止越级上访。

(2)一般情况下,信访人应采取书面申请的方式,但也可以口头申请。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的事项及其结果。因此,当事人如果采用书面申请信访的,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如果口头信访的,由有关机关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和理由。

(3)如果采用现场申请的,信访人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4)信访人提起信访一般没有时间限制,不过越早提越好。同时,有关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哪些情况信访不受理?

(1)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它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示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信访不受理,该怎么办?

1、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提起诉讼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机构不再受理。群众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尽量采取网上信访或书面形式。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http://www.gjxfj.gov.cn。国家信访局的邮政编码是100017,在信封上注明“国家信访局收”即可。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请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反映。

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

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

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登记时间)。

国家信访总局公开电话:68015310,该电话为有关信访事项自动应答提示电话。


涉及法律法规


《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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