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有权搜包和禁止携带零食吗?

  2021-02-01   |   32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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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旅游景点是否有权利翻游客的包?

    根据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经营者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可见,园区对游客进行开包检查不仅欠妥,而且涉嫌违法。

园区与游客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配合安检是出于安全考虑,无可厚非,但是类似翻包这种涉及隐私检查权是一种公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权,没有法律授权,任何人或机构当然无权行使。

2、旅游景点有权禁止游客携带零食吗?

至于禁止游客自带干粮,要看该园区性质,如果是动物园之类的园区,经营者出于对动物的保护,防止游客向动物随意投食,园区是可以建议游客不要自带干粮。

但是,园区以命令方式强迫游客禁带零食的做法不妥,因为游客入园是为了娱乐,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和园区管理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食物来源。园区禁止游客自带十五这种做法不排除迫使游客购买园内高价食物的可能,涉嫌垄断经营,侵害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不应提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此外,法律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景点禁止消费者携带食物入园,又无机场等特殊场所安检必要,其规定已经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游客在景点内遭受人身损害的,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游客在景区摔伤,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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