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押到了公安机关,却被公安机关拍卖掉了!

  2021-02-01   |   15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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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扣押的车辆进行拍卖处理?

公安机关不得非法处理扣留的车辆,但是对于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如果车辆被公安机关给拍卖了,那一般应该就是车主太长时间未去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被交警扣车,是否需要交拖车费和停车费?

日常有些小伙伴表示,自己被交警扣车后,要求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那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重点: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也就是说,驾驶人因违法行为被交警扣车的,拖车费,停车费由公安机关承担,而不是车主自己承担。

此外,即使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交。

3、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扣留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

(4)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6)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涉及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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