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收取学员包过费用,这该怎么处理?

  2021-02-01   |   64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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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车辆在中国的普及化,学习驾照的人越来越多,驾校也是随着市场化的需求不断增加,甚至形成了产业化的驾考经济。而大家都知道,一个从报名学习驾照开始,一直到拿到驾照,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从科目一到科目四,对于某些学员来说,面对那些抽象的汽车机械常识和交通法规等,虽然有刷题训练,也未必能人人都能过关。更别说场地考试和路考,可以说,不认真学习,或者缺乏一定的悟性,要想一次性顺利拿到驾照,简直是痴人说梦。

于是,这么一来,一些有着投机心理的人就看到了投机能赚钱的机会。作为在驾校从事教练工作的教练员,学员对其“能耐”自然有着得天独厚的信赖,在驾校,只要教练员的话,几乎学员都会听的,于是有些教练就瞅准了这样的挣钱机会,向学员宣传自己可以包“过”,也就是说,只要交钱,就能包你拿到驾照。

其实不然,有的或许就是诈骗钱财的。

驾校教练收取学员钱财谎称可包过。驾校教练蔡某,在驾驶员科目三考试前,谎称为了通过考试,要向考试员贿赂钱财,并亲自收取了赵某、徐某和王某3名学员600元钱。抱着碰运气的想法,如果学员顺利通过考试,就将钱留下;如果未能通过,就以忘给考试员为由退还。此事经网络曝光后,引起公安交警部门关注,并介入调查。蔡某心怀畏惧,怕事情败露,先找到当事学员称,收取的200元钱是补考练车费和报名费,并让学员在网上发布假的“澄清帖”,以开脱责任。

蔡某违规欺诈学员钱财、欲栽赃考试员、发布假“澄清帖”的行为,既扰乱了驾校的考试秩序,又诋毁了交警的公众形象,同时在学员群体中造成了“不给钱物考试就难通过”的坏影响。蔡某欺诈学员钱财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处高度重视,责令某驾校立即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整顿,进一步严肃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教练员遵纪守法意识。同时,向全市驾驶员培训学校通报了蔡某的违法行为,并责令驾校将其开除,要求各驾校引以为戒,严查内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有些真的“包过”的教练员,也要严格处罚,终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考”驾照,比其他领域的考试作弊行为更可怕,必须追究刑责。而且,防治“替考”驾照行为,必须从源头抓起,关口前移,通过对培训、考试环节的事前监管,严把驾驶员“出口关”。

只有严守考试环节,坚决杜绝不学无术的学员拿“关系”和金钱蒙混过关,确保驾驶员技术水平,才可能将交通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

特别是还应当从驾考整体制度入手,加强各个环节的改革,使监管系统科学化、常态化。

对于有些教练借教车为由收受贿赂的,也要严厉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听律提醒:

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试员严格依法依规评判,请广大学员认真训练,切莫心存侥幸、听信谣言,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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