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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妻子z在外传播黄片,自己会受到影响吗?会坐牢吗?
黄片,即淫秽影片或淫秽音像制品,属于刑法所称的“淫秽物品”。
具体什么是淫秽物品呢?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对“淫秽物品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传播黄色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传播黄色信息不但是违法行为,情况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
(1)不以牟利为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妻子传播传播淫秽物品,丈夫有没有罪呢?要不要接受处罚呢?
1、假如妻子不构成犯罪,丈夫理所应当也不受影响。
2、假如妻子的行为构成犯罪,丈夫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丈夫只是单纯的知情不报,是不为罪的。因为法律对“知情不报”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但是,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
怎么区分“知情不报”与窝藏、包庇罪呢?
知情不报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进行检举告发的行为(不包括受害人自己不报案的情况);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形式:
知情不报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机关举报,放任其逍遥法外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②行为方式区别:
知情不报则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的;
窝藏、包庇罪是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犯罪的。
③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不同:
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但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窝藏、包庇是一种犯罪行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
(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必须明知是犯罪分子。
(3)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
(4)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处。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听律还是建议大家积极举报,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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