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能要回恋爱时送出去的东西吗?

  2021-01-16   |   19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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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往往会赠送给对方一些礼物,小到鲜花巧克力,大到轿车房产。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了解后,若能修成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固然极好。但也难免“有缘无分”,尴尬分手。

在分手后,不再谈感情,此时就难免落入俗套,有人就会思量自己在恋爱时送给对方的礼物能否要回来?多数人对小礼物毫不在意,但对厚礼就可能耿耿于怀了,甚至有人为此而对簿公堂。那么,在法律上分手后能要回恋爱时送出去的礼物吗?如果闹到法庭上法院咋判呢?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考虑哪些因素呢?

1、双方是否有婚约(订婚)

虽然婚姻法没有对婚约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订立婚约的习俗。成立婚约的行为又称订婚。

如果双方已经订婚,如最终未登记结婚,分手后就有可能要回订婚后赠送的礼物。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法律上发生在订婚后的赠与有明显的以结婚为目的,若最终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则可以要求返还。

婚约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如前所述,如订有婚约则可以直接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如果没有婚约呢?对此,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以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各自年龄、职业等情况综合判断赠与是否系以结婚为目的。

如果赠与行为仅仅是表达爱意,反映不出明显的结婚目的,则法院可能判决不予返还。

比如,我们日常为了表达爱常会发一些类似“520 ”、“1314”、“999”这样的红包及转账 这很明显就是单纯表达爱意的行为,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

3、礼物价值以及赠与人收入状况

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感情馈赠对方礼物,如系金额较小,通常宜作为赠与处理;但如系金额较大,宜作为双方为婚后共同生活先行储备财产条件。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根据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综合考虑双方的相处情况、分手情况及个人经济条件及本地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假如转账数额够大,但如有证据表明,该行为人的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上述款项应属于一般赠与,亦无须返还。

假如转账的是一位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其一次性支出上万元购买黄金首饰作为礼物赠送给另一方,该份礼物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从性质上应当属于彩礼的一部分。

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的时候,彩礼是要返还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因此,这种情况下,结婚不能的,可以要求返还。

4、赠送时间及双方感情程度

一般如果赠与发生在情人节、圣诞节等特殊日子,则符合特殊节日情侣互赠礼物表达爱意的常理,此时就往往会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并无结婚目的,分手后通常就不能要求返还。

同时,还应考虑双方的感情是否到了谈婚论嫁程度。如男女双方家庭已经就结婚事宜进行了商讨、男女双方已拍摄婚纱照等,则可认定双方已到了谈婚论嫁程度,之后赠送物品往往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如果分手则通常会判决返还。

恋爱期间男方在特殊节日向女方赠与礼物表达爱意的常理。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给予女方财物,因婚姻关系最终未能缔结,男方向女方主张返还财物的纠纷。如二人在恋爱期间并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不予支持。


因此,赠与的昂贵的玉制品能否要求返还,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形。


听律提醒:作为赠与一方,在赠送礼物时一定要理性,尤其是大额财产的赠与。而作为受赠方也要理性,在婚恋中一个合适的人远比财物重要,即便遇到对方要回赠与的财物时也要有好的心态,也不要太过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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