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私自修改预约单造成损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21-01-16   |   41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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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店家私自修改预约的订单,给顾客造成损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现在网上购物,许多卖家都采取预售的方式。然后根据预售的订单量的多少来安排工厂制作。这样一来,避免了货物堆积卖不出去,减少了商家的损失。

如果商家将消费者的预付款订单信息进行更改,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能否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呢?

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卖方将其商品在网店展示的过程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在网购时,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生成订单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商家私自改动商品选项的行为系对双方合同的修改,必须经过买方的同意,否则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因此,商家私自更改消费者的预付订单信息的,构成合同上的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对于这些预售的商品,商家们不约而同地做出了“定金不退”以及“预售商品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有网友认为,一些商家虽然在售券页面未写具体使用规则,却强硬地写明“不支持退货退款”“买家若误删优惠券,本店均不做任何赔付处理”。对于这些规定,合理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预售中所称的不退货,实际上是违法的。是否可以退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三包”规定的看“三包”,没有“三包”规定又没有质量问题的,就看是否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

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种不退货情形,包括: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另外还有兜底条款“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兜底条款可以由商家具体规定,但是商家的规定要合理。只要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或者按商家的规定不能退货但是该规定明显违法的,都应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对于预售的订单,消费者支付的所谓定金,其实应该叫预付款,商家故意称其为定金。如果商家不愿意退定金,消费者先和平台客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议投诉,也可以诉至法院。法院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按照消费友好型的司法理念,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商家所说的在产品介绍里写明的内容无效。

消费者如果想要退货,可以在补足尾款、收到货物后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样,消费者既遵守定金规则,同时也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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