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班期间不下心划伤同事,由谁来承担责任?

  2021-01-14   |   13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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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工作本身带有一些危险性质,有时候稍不注意就会伤到他人,尤其是身边的同事。这个时候就会牵涉到赔偿的问题。那么,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作为被伤到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该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申报程序申报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中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该工作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申报程序申报工伤,享受工伤福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是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造成其他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该工作人员按照工伤处理;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由当事人自己给予受害人以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在讲“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时,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用人单位按照工伤程序进行赔偿后,可否对该造成事故的劳动者进行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公司滥用追偿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只有员工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时,在公司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员工追偿。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属于正常操作,或是轻微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像劳动者追偿;只有在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以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以此开除员工怎么办呢?

如果劳动者只是过失,且非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的他人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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