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导致相邻器官损害后医生隐瞒病情致病人死亡!

  2021-01-11   |   15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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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进行手术被损害相邻器官,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为我们不能判断这是否属于手术并发症或手术中不可避免的情况。但并发症是有局限性的,超过了才算医疗事故,因此,还是建议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比较准确。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有一点我们可以确定,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生都应该将病情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没有实际告知、隐瞒病情的,是存在过错的,应承担为此带来的责任。

这是医生的告知义务决定的。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医生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

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

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

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

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

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

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

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

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那么,如果是由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造成医生诊断错误故而导致死亡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此,如果是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承担该后果。但是医生作为专业人员,应该能够诊断出来病人的相应病情,未能准确判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显影的责任。

医疗事件纠纷是很麻烦的案件,必要时刻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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