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赠予的东西还可以要回来吗?

  2020-12-29   |   23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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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已经赠给别人的东西,现在后悔了,还能要回来吗?



现实中,很多人会一时冲动,把东西赠与他人,事后又后悔。那么,已经赠与的东西能不能要回来呢?

一般是可以的!

已经赠与的东西想要回来是赠与人的撤销权

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4、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但下列三种合同赠与人不可行使撤销权: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公证性质的。

(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1)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2、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在赠与行为中,有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赠与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但是只有当赠与合同生成法律效益时,该附条件赠与才是有效的。

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附条件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条件;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条件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2、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条件,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条件,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条件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

3、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将条件附加于赠与的合同 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条件视为另一个合同。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附条件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条件附后。

同时还有一种赠与叫附义务赠与。

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

1、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2、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

3、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

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义务视为另一个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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