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夫妻两人花钱购买伪造假币教学视频等一系列材料,被法院判刑......

  2020-12-29   |   14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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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7年以来,高某主动联系购买打印假币的教学视频和打印假币模版,与妻子张某多次在网上购买用于打印、复印假币的打印机、打印机墨水、专用油墨、特种纸张等设备和原材料。高某自行试验并伪造货币,在伪造过程中张某帮助裁剪、压平以及用白醋和食用盐擦拭高某伪造的假币。2019年11月12日,高某和张某均被抓获。



制作、发行货币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为。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由于伪造、变造货币成本小,利润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作的,而是构成诈骗罪,不是构成本罪即伪造货币罪。伪造的货币,主要应在于它与真币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与真币完全相同,一模一样。尽管科学技术已非常发达,致使伪造假币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伪造的效果极为逼真、难以辨认,但行为人毕竟是以假币冒充真币,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达到与真币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则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币乱真、可使人信以为真即可。

伪造货币,其行为的结果是假币。假币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机制胶印、凹印假币;二是石板、蜡板、木板印假币,三是誊印假币;四是复印假币;五是照相假币;六是描绘假币;七是板印假币;八是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九是仿照硬币铸造的假币等等。

本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标准,则应视其伪造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如果行为人仿照某种货币进行伪造,实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条并未对主观目的予以规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伪造货币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而不必过于苛求其必须具备什么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11月12日21时30分许,高某在所租住的文山市石海路155号二楼出租房被查获,现场查获各种假币成品、半成品合计316910元,查获用于打印假币的打印油墨、印章、烫金机等打印、制作假币的辅助工具。张某在位于文山市马塘镇热水村委会山心地枸杞基地工棚被抓获,当场查获已经打印、加工完毕的100元面值假币298张(两张并排未裁开,面值合计29800元)以及所购买的用于打印假币的防伪纸8802张(其中有金线2413张,无金线6389张)、电脑一台、打印机二台等作案工具。高某伪造货币,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张某明知高某伪造货币还协助其伪造假币,数额特别巨大,两人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

与伪造货币罪容易让人搞混淆的还有一个罪名,就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货币进行加工,致使货币面值增大或数量增多,数额较大的行为(总面额2000元以上)。

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具有变造货币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对货币进行剪贴、涂改,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货币的成分。这是伪货币与变造货币最大的不同。

(3)行为人变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下面听律就带大家来区分一下两罪。

区别:

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

如果对真货币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货币丧失同一性,则认定为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正确区分两罪十分重要。

(一)“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二)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三)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和张某两人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且属共同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因高某和张某两人的行为都构成伪造货币罪,指向的犯罪客体是同一个,因此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高某产生犯意,并实施伪造货币的主要环节,系主犯;张某在高某的授意下,实施购买原材料、裁剪假币及用醋与食盐擦拭假币等辅助环节,系从犯。

最终,法院以犯伪造货币罪,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致富之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此外,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收到假币,也应及时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避免假币在市场上继续流通,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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