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替过世女友供养父母,“岳父”车祸身亡赔偿30万

  2020-12-28   |   15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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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郑某与王某的独女小王为恋人关系,小王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查出了白血病,确诊不久后便不治离世。小王是个独生女,很放心不下自己的父母,郑某就决定替小王尽孝,后郑某与女友父母在当地村委会和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抚子协议书》,并将户籍迁移到了女友父母所在地。而后郑某承担其了对两位老人的供养责任。三人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以“父子”“母子”相称。

2017年9月13日晚,一辆轿车冲上了人行道,将推行自行车至此的王某撞倒在地后又猛烈撞向小区外墙及消防设施。王某重伤送医后,于次日不治身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小车驾驶员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而后,在处理完“老父亲”的丧葬事宜后,郑某将肇事司机姜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在内共计3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认为郑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拒赔。

最终法院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保险公司向郑某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1万余元。



网友看了郑某的实际后,纷纷感叹,这年头这样重情重义的人不多了。郑某确实值得人敬佩,无偿替女友照顾两位老人。

郑某与死者之间并非合法收养关系,由于郑某与王某签订《抚子协议书》时,郑某已经成年,且双方并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确实不能形成收养关系。应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能否获得赔偿权利人的资格,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近亲属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该条规定有关近亲属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近亲属与被侵权人从物质到精神层面均具有紧密联系,被侵权人的死亡对近亲属造成的损害最为显著和直接。

而本案中,尽管死者王某与郑某没有血缘、姻缘关系,但郑某与王某签订《抚子协议》后,进行了户口迁移,并一直与王某一起生活,并以父子相称,在生活上,郑某对王某予以照料,在精神上,郑某对王某予以慰藉,王某因本次事故死亡后,安葬事宜也是由郑某全权处理,郑某已经成为王某生前最亲近的人,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应赋予郑某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同时,郑某与王某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彼此之间在精神上相互抚慰、生活中相互扶助、家庭财产相互混同,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鉴于王某与郑某之间形成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依赖,王某的死亡,也会给郑某造成精神伤害,应当予以慰藉。

郑某作为对王某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实际扶养人,应当获得物质的补偿和抚慰,其行为亦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

那么,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关于死亡赔偿金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如要按城市标准计算,受害人要么是城镇户口,要么是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法院最终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保险公司向郑某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1万余元。据郑某介绍,在二审法院宣判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所有赔偿款。14年里他送走了两位老人,“也算实现了当初的承诺”。郑某的善举值得更多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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