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保姆因捡阳台上的围裙摔伤,起诉雇主竟被法院驳回!

  2020-12-25   |   16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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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0岁的张阿姨去年9月受雇于陆先生,主要提供烧饭劳务,陆先生包吃住。去年11月24日,张阿姨发现晒在阳台上的围裙飘到旁边的仓库屋顶,于是翻过1.1米高的栏杆,跨到仓库屋顶。不料,屋顶塑料板难承其重,张阿姨坠落至仓库水泥地面受伤,经诊断多处骨折。今年9月,张阿姨将陆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费、后继治疗费等计43万余元。

宁波海曙区法院日前一审宣判,认定雇主无过错,无需担责。


很多家庭出于方便,会请保姆帮忙照顾家里的老人、主持家务。保姆在此期间受伤的,能否要求雇主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

雇主与保姆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家务服务雇佣关系,不同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发生伤害纠纷,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只能依据过错原则,来判定双方该承担的责任。

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雇佣关系侵权行为责任中国法律规定且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在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那么,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与劳动工伤有什么区别呢?

1、主体不同,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不同

工伤事故责任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赔偿范围和标准的依据是《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是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直接起诉的,因此赔偿范围和标准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来执行,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还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2、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以举证责任倒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为主,以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为辅;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后,按照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发生争议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有别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适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方法来进行实体处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来进行实体处理。也就是说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适用工伤保险赔付。

发生争议后所使用的处理程序有别-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雇佣关系产生的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而且仲裁机构也非劳动部门设立的行政仲裁机构。

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工受到伤害,雇主存在过错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都有哪些呢?

一、一般项目:

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致残的在前述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1、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伤残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精神损害赔偿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5、康复费;

看实际情况,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6、后续治疗费

看实际情况,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三、因伤死亡的还要增加以下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张阿姨为捡拾衣物,从被告住所阳台围栏翻越至案外人仓库屋顶,跌落摔伤,尽管在受雇期间发生,但并非原告从事烧饭劳务所致,且被告也未要求原告实施该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阿姨应能对其行为是否会导致危险作出判断,所以原告张阿姨受伤系其自身危险行为和错误判断所致,且其无证据证明雇主家对张阿姨受伤有侵权责任,认定张阿姨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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