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锤杀性侵13岁继女的丈夫,妻子竟被判......

  2020-12-22   |   16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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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7月9日凌晨4时许,重庆市梁平区柏家镇中心村,45岁的刘某会用铁锤杀死了丈夫蒋某银。

蒋某银烂酒,嗜赌,家暴成性,事发后村里人原以为刘某会是受不了丈夫多年的折磨才下了狠手,但是刘某会13岁的女儿还说出了另外一个原因:从六年级开始,继父多次对她进行性骚扰,事发当晚,继父多次试图性侵她,母亲想法设方进行阻止,未能得逞的继父不仅殴打母亲,还扬言第二天早上要将她拉到家门口的公路旁性侵,让全村都看到。

2015年蒋某银还曾用锄头将刘某会公公的额头挖伤,手打断,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经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会提起公诉,12月22日下午,该案将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本憨厚朴实的农村孤寡妇女,还要抚养两个孩子,本来想着独自维持家庭很辛苦,希望找一个依靠,帮衬家里,没曾想遇人不淑,结识了这样一个“人渣”。

刘某会被以故意杀人罪为由提起公诉。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在客观要件方面,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中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的蒋某银实为畜生,不知廉耻,多次想要性侵自己的女儿,家暴成性,经常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刘某会为了保护女儿将蒋某银杀死,一定程度上有可理解之处,可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蒋某银的五位兄妹一致同意出具谅解书,原谅刘某会的行为。此外,刘某会的家人还收集了1000多位村民的签名请愿书,希望法院对刘某会的行为从轻处理。村民们称刘某会是一个忠厚老实的农村妇女,总是勤俭持家,以礼待人。刘某会已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相信很多人一定会有疑问,刘某会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法侵害发生;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刘某会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还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经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会提起公诉,12月22日下午,该案将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父母的问题,最后苦的都是孩子。年纪轻轻、很早就辍学的大儿子省吃俭用,要承担起母亲和两个妹妹的生活费和学费。两个年幼的女儿也从小经历了这样的噩梦。

在此,我们衷心地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和和睦睦、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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