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二十万,西安民警已抓获嫌疑人

  2020-12-22   |   14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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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时有发生,而近期西安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就抓获一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嫌疑人,为农民工成功追回薪资。


2020年6月,西安公安长安分局接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交案件,称有一名包工头刘某干完工程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西安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赵浩霖:“移交过来后,我们发现该案中牵扯数十名农民工,二十余万元的工资。”由于牵扯人数较多,薪资较大,派出所立即立案调查,并对刘某进行传唤。在传唤的过程中,嫌疑人刘某声称自己一直在外地,拒绝到派出所解决问题。而在之后的摸排调查过程中,民警在河北雄安发现了刘某的踪迹,并对其进行了抓捕工作。

最终在民警的努力下,刘某及时向十余名农民工支付了20余万元的工资。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元旦、春节将至,此时正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许多用人单位拿着劳动者的血汗钱逍遥自在,苦了辛苦了一整年的劳动者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一) 先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补发你的工资报酬; 

(二) 向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 协商不成或者不想协商,你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你的全额工资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你工资的,可以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应付工资的50%以上,100%以下); 

(五)直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六)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或工作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 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解决。

根据刑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并且三个月拒不支付,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督促仍不支付的,就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详见下文)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2011年2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并已于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正式入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该行为的入罪对劳动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做了解释。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流才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才能从逐渐减少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这是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的必然。

听律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类的人,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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