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没离婚就和第三者同居怎么办?

  2020-12-15   |   19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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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和自己老婆还没有离婚,跟别的女人同居,属于婚外情吗?


在婚姻存续期间,跟其他异性同居,婚外情肯定是属于的,但是婚外情并不属于一个法律概念。


一、已婚男女发生婚外情违法吗?

违不违法要看其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犯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离婚案件中,对于出轨方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吗?

夫妻因一方出轨而选择离婚在起诉离婚时可否请求法院判决出轨的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对于这个问题一些稍微懂得婚姻法的人会觉得这是肯定的,出轨者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过错方理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相信这也是很多大众的理解,但是我们还是要具体的从法律规定来看相关的问题。

在我国婚姻法中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法条来看出轨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符合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况。

没有任何规定,一方出轨可以作为双方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

因此,如果因为出轨而起诉离婚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同时,双方就共同分割问题,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会本着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审理审判。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另外,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三、作为婚姻当中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既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对于出轨的情况没有规定,那么是否可以依据法律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的损害赔偿呢?毕竟出轨也属于婚姻中违反忠实义务的现象也可以别认定为过错。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时我们就要对出轨进行具体的分析了,法律中只规定了与人同居的情形当然与人同居也属于出轨,但是如果是一夜情或者短期的暧昧关系并不能被法律承认为法律中的同居,因此对于单纯的一夜情等类似的行为要想取得离婚损害赔偿还是相对缺乏法律上的支持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因为夫妻一方的出轨而离婚,并不存在出轨方因为过错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此时还要根据出轨方的具体行为是否被认定为过错而决定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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