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继父立遗嘱房产留给亲生女儿,继女称:十多年竟换来这样的结果!

  2020-12-09   |   258人看过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湖南继父立遗嘱房产留给亲生女儿,继女称:十多年竟换来这样的结果!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导读:近日,湖南株洲一继父李先生立遗嘱,把房屋、大部分钱财留给亲生女。继女唐女士不干了!自己的母亲吴女士与继父风雨同舟共同生活了十多年,自己也是嘘寒问暖,尽到相应义务,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更何况!新房是母亲与继父婚后购买的,虽然产权证上只有李先生的名字,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就能完全撇开继女?

因为这份遗嘱,一家子陷入激烈争吵中……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李先生与吴女士是经过婚姻登记的合法夫妻,新房也是在婚后共同购买,即便产权证上只有李先生的名字,也属于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九)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吴女士的房产是在婚后共同购买,即便产权证上只有李先生的名字,也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当事人的继父处分的房产是唐女士的母亲与继父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是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钱财方面,李先生也只能单独处理个人所得合法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必须由两人共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李先生所立遗嘱,必须要经过吴女士的同意。


    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也就是说,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的唐女士虽只是继女,但和李先生存在抚养与赡养的关系,所以理应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因此,唐女士的继父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必须由唐女士的母亲和继父共同处理。继父只能够把他自己的那一份,立个遗嘱给到她的亲生女儿,但是并不妨碍这个房子的另一半进入法定继承的一个程序。不过好在,最终一家四口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继父立遗嘱房产留给亲生女儿,继女称:十多年竟换来这样的结果!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服务助手》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