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市一干部竟猥亵女企业家!快来看看法律是怎样判决的?

  2020-12-05   |   17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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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8日晚,据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通报,共青团北湖区委原书记楚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8个月后,即2020年12月4日,宜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楚挺征犯强奸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楚挺征有期徒刑三年。

“已看到法院判决,但对此判决的结果不服,肯定会上诉。”12月5日,有媒体和被告人楚某的家人取得了联系,其家人表示:“因为这个案件被舆论绑架了,事实的真相并非如此。”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楚某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手段,意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犯罪未遂

我们可以从本案中看到,被告人楚某虽然想要强奸受害人,但其实最后并未得逞。那为什么还会被判强奸罪呢?这就涉及到一个犯罪未遂的问题了。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本案中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就是故意。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被告人楚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那为什么本案中犯罪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不属于犯罪预备呢?

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本案中,楚某在受害人明确强烈拒绝的情况下,将受害人直接按倒在沙发上进行猥亵,还强行脱下受害人的裤子意图施暴。受害人在举报信后面附上的照片显示,其腿部有多处皮外伤。后来受害人的同学听到呼叫声赶到现场,她才得以脱险。因此,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虽然没有得逞,但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没有受害人的同学赶来,这场犯罪未遂将会变成既遂。


楚某原本是一名被寄予厚望、颇有前途的正科级年轻干部,还是法学硕士,却不遵法守法,一场酒宴,让一名原本道貌岸然的区团委书记露出了丑陋肮脏的内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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