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现告咪咕数字传媒侵犯肖像权,法律竟可以这样处罚肖像权

  2020-12-04   |   17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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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3日上午消息,天眼查App显示,12月3日,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新增一则法律诉讼信息,原告为演员李现,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号为京0491民初16981号。应当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李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2000元等。

    

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

(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李现作为一名演员,拍了不少的电视作品,那么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学界众说纷纭。一种意见认为,剧照应为版权人所有,不存在演员的肖像权,还有人认为剧照肖像权应是演员与导演等人所共有;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剧照,也不构成对演员的肖像权侵害,因为演员在剧照中仅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艺术形象,其本身不能主张他本人的肖像权;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剧照应区别不同情况,饰演特型角色(如扮演毛泽东、周恩来、孙中山等有原形特定人物)的演员不能主张其剧照的肖像权,而扮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由于没有具体原形人物,其剧照反映角色与演员本身特征相一致,其主张肖像权则应予以保护。本文同意后一种意见。首先,对饰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剧照,该艺术形象与演员本身形象是密不可分的,群众也公认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外表及基本特征,应受法律保护。60年代初,美国著名卢戈西诉讼案的首席法官曾说:“演员扮演虚构人物的肖像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该案由于著名影星贝拉·卢戈西在一部电影中扮演了一个伯爵形象,创造了一个生动的艺术形象。他死后,这一形象被当时流行的T恤衫、广告牌等广泛使用。为此,卢戈西的儿子与遗孀诉至法院并打赢了这场官司。其次,从我国肖像权保护的立法原则来说,主要是排斥他人营利性使用肖像人肖像,制止不当得利。对于演员主张剧照的肖像权和工厂、商业界主张剧照进入商品市场而为其获利,法律的天平更应倾斜于前者,以保护前者的权利。而后者的利益则可以通过与前者协商的办法得以实现。当然,剧照还涉及版权法律关系和演员与导演等合同关系,一般来讲,如果剧照版权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将剧照用于该剧的宣传、介绍成广告等,则不存在侵权问题。


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犯肖像权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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