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3人死亡、1人受伤

  2020-12-03   |   18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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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12月3日)0时50分左右,在国道G241线2888KM(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洲塘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3人死亡、1人受伤,目前事故正在处理当中,事故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目前事故原因我们不得而知,责任划分也就更不清楚了。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大部分事故的原因都是酒驾、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那么我们今天来分别了解一下这几种情况吧。


酒驾

酒驾我们最熟悉,也讲的最多。

酒后驾驶,是指在酒精、酒类饮品影响下控制并驾驶机动车辆,是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许多国家被认定是交通违规行为,甚至规定为犯罪。醉酒驾驶会影响安全驾驶能力,使发生事故风险大增,在刑法上被认为是属于“有认识过失”的范畴,即“预见该事会发生,却确信其不会发生而不做防范”的一类。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

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速驾驶

超速驾驶是指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本路段规定的时速。超速驾驶,这个是目前国内高速公路上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引发恶性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超速的危险不言而喻,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违法超速的危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超速影响驾驶人的视觉。驾驶人的视野、动视力(驾驶人在驾车运行中的视力)等会随车速的变化而变化。时速40公里时,一般驾驶人可看清前方200米内的物体;时速100公里时,就只能看清160米内的物体了。超速行驶会使驾驶人视野变窄,视力减弱,对前方突然出现的险情难以有效处置。

超速使制动距离延长。车辆的制动距离主要受车速制约。由于惯性作用,车速越快,制动距离越大,从而增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超速影响车辆操作稳定性。特别是在弯道处,由于离心力的作用,易使车车辆发生侧滑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车速提高1陪,其离心力会增大3陪,过大的离心力容易使车辆失控,出现侧翻。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心理机能失调而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会对驾驶人的注意、思维、判断等方面产生影响,极易引起交通事故。

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疲劳后严禁驾驶车辆。

驾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驾驶人处于轻微疲劳时,会出现换档不及时、不准确;驾驶人处于中度疲劳时,操作动作呆滞,有时甚至会忘记操作;驾驶人处于重度疲劳时,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驾驶人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疼、动作呆板、手脚发胀或有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考不周全、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疲劳驾驶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即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法处罚;

连续驾驶普通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6分,罚200元;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12分,罚200元。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安全都是第一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千叮咛万嘱咐,上路一定要注意安全。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他人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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