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考科目一作弊,被监考民警一眼看出,法律解读考试作弊罪

  2020-12-01   |   20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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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嘉兴的张某已经50岁了,2018年10月至今已经申领了4次驾照,每次都败在了科目一上,这可真是把他愁坏了。偶然一天在家刷短视频时,看到一则考生佩戴作弊器被抓的新闻,不禁动起了歪脑筋。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花了2000元买了作弊器。很快就迎来了考试,当天张某“低调”地在开考后几分钟,才缓缓进入教室,但他不自然的步伐和飘忽的眼神,还有那异常饱满的口罩,引起了监考民警的注意。巧的是,监考民警也曾刷到了这条短视频,这口罩一定有问题,民警上前仔细观察后,便直接将张某“揪”出了考场

目前,民警正在追查,为作弊提供条件的其他人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组织考试作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 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 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只有在高考、公务员考试、英语四六级这类全国范围内的 “大考”中组织作弊,才会被追究刑责,像驾考这类考试根本不放在心上。殊不知,驾考也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一。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行为人向任何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人员、亲友或者其他相关入员提供试题、答案的,均成立本罪。至于获得试题、答案的人员是否利用行为人所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向组织作弊的人员提供试题、答案的,同时触犯了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宜按本罪论处。

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所提供的试题、答案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但只要求部分真实,所以,存在部分虚假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还要求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应在考试前或者考试过程中,考试结束后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不成立本罪。

行为同时触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通常认为属于对向犯,类似于重婚犯罪,刑法规定了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影响到人才选拔的公正,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


在驾考中组织作弊,不仅影响考试的公平性,更是在培养“马路杀手”,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并触犯了刑法。驾校成为恶意竞争、揽客的直接主体,而教练员、黄牛从中牵线,牟取私利,形成产业链。

据公安部统计,2018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27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09亿人。近年来,交通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大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源于驾驶人没有严格按照驾驶章程操作等主观原因。

驾照科目一、科目四主要是考核驾驶员熟练掌握驾驶车辆的安全情况和考核驾驶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作为考生,应诚信应考,切忌浑水摸鱼,耍小聪明。 尊重规则,敬畏生命,人人责无旁贷。

广大驾驶员应做到不疲劳驾驶,不开超速车,拒绝路怒症,远离酒驾、毒驾,共同维护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和环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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