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双十一直播间买到假货,法律解读虚假宣传

  2020-12-01   |   35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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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1日,深圳市消委会联合宝安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0年“双十一”消费投诉分析和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1日-11月25日,深圳市消委会收到有关“双十一”网络购物的投诉201宗,宝安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双十一”网络购物的投诉111宗,共计312宗。其中,直播购物投诉9宗,占比2.88%,非直播购物投诉303宗,占比97.12%。 、

深圳市消委会联合宝安市场监管局同时发布了四个投诉典型案例:

(一)直播购物货不对板

(二)福袋宣传内容与实际收货不一致

(三)“双十一”免单活动真实性存疑

(四)使用优惠券导致的价格变化不属于保价服务范围


不得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11月13日,国家网信办近日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直播间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在直播间标题、封面,直播账号名称、头像,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等重点环节,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第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履行产品责任,严把直播产品和服务质量关;依法依约积极兑现售后承诺,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搜集证据  

如果商家不肯积极处理的,那么为避免的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议需要提高警惕,先将一些能够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收集整理起来。一般来说,网购中出现纠纷的,消费者可以收集如卖家的营业资格、商品销售信息网页、卖家网店所登载的宣传照片、文字内容、销售承诺,以及与卖家之间的交易、协商过程记录等证据。


赔偿责任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了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消费者如果因为虚假广告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应损失,请求行政部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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