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黑村霸”被判刑,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敲诈勒索罪等

  2020-11-30   |   69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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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29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孟宽新为首的12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及8个罪名,26起犯罪事实和10起违法事实,首犯获刑20年。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孟宽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57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几个罪我们前面都介绍过了,今天我们来了解下几个还未了解过的罪名。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犯该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同时,第三款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孟宽新原为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宋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自2005年以来,以孟宽新为首的12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依托家族、宗亲势力和村委干部身份,相继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在社会上树立了恶名,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将违法所得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孟宽新及其该组织为非作歹,欺压群众,通过暴力、威胁、阻扰施工等手段,在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宋寨村等周边地区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后果严重。孟宽新及其组织把持农村基层组织,大肆实施强揽工程项目、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阻扰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在当地群众中形成心理强制和心理威慑,对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宋寨村周边地区工程建设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危害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管理秩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的完整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

一般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重;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因扰乱而延误的工作事项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加聚集人数特别众多,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多人,毁损一定财物的;占据办公场所,封锁通道等持续相当长时间,拒不退出,致他有关单位长期工作瘫痪的;由于扰乱行为,致使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业;致使重大科研项目无法继续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致使政党、人民团体大的会议(如党代会、青代会等)无法如期举行或中止;打乱其他关乎重大社会利益的事项的部署的(如致使防疫计划无法实施的)等等。

由于行为人的扰乱行为,致使有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给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虽然该损害结果并非行为人直接造成,但属于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也应作为衡量行为人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根据之一。如出于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致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残疾的,虽然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病人的死亡或残疾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与医疗单位无法开展工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重病人的死亡或残疾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将之作为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结果。

    

警方表示,在深挖黑恶势力幕后“保护伞”之际,将高压严打把持、操纵基层政权、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黑村霸”、“黑乡霸”等。市民如发现此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请向警方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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