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2020-11-27   |   20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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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起,国家连续三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然而不少地方的商户却从未感受到这项政策红利,问题到底出在了哪儿?

近日,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组就部分地方转供电主体收取电价明显高于从电网企业的购电均价这一情况进行了通报,指出转供电环节截留了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

所谓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简单来说,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通常都是商业综合体及产业园区的租户,并不直接面对电网企业,商户安装的小电表不能直接和供电公司结算。一些商业体经营方或是物业公司,会在转供电环节向电力用户违规加收除电费之外其它费用,比如将服务费用等统一“打包”进电费中。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于物业的这一行为,大家也是都很气愤又很无奈。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的职责与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物业方面的内容吧。

1、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4、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


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1、拒不移交资料的行政责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建设单位、建设服务企业、业主之间由于物业管理问题发生纠纷,更换物业服务主体时,常常出现掌握资料的一方拒不将资料移交给另一方的情况。

由于这些资料是开展物业管理,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如果掌握资料的一方拒不移交,将会给对方的工作造成许多障碍,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人不移交际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骗取管理资格的法律后果。

未已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不具备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无效协议,如果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业主造成了损失,违法企业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接受行政处罚时,应当优先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实现。

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3、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委托管理限制之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到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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