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

  2020-11-26   |   23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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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小程序上咨询在卖房的时候,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

    恶意磋商

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

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

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

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

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可以主张赔偿吗?

生活中,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了长时间谈判磋商,致使他人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错失交易机会、合作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遭遇这种情况的,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对方追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已经明文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A准备转售店铺,B也准备出售店铺。当A和C在进行洽谈时,B遂假借签订店铺交易合同的名义与A进行合同谈判,实则私下截胡C与其进行谈判,待B与C签订合同后,B就借口不再与A进行合同谈判了,那B就是进行恶意磋商。对A而言,店铺卖不出,又丧失了一次交易的机会,损失惨重,当然可以依法向B追偿。

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当合同无效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信赖利益范围内赔偿,本质为恢复原状;而合同有效时,承担违约的责任,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法定,在可得利益范围内,本质为调整到假使合同正常履行的状态。如合同成立且生效,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针对违约行为赔偿的范围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目标是使非违约方处于假如违约方完全适当履行了合同后所应得到的处境,在赔偿范围上讲,信赖利益的范围小于可得利益的范围。

遭遇恶意磋商怎么办?

恶意磋商损害的是信赖利益,可以追偿哪些费用呢?一般来说,可以主张对方赔偿以下几个损失:

1、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如差旅费,咨询费、评估费等等;

2、因丧失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

3、恶意磋商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损失都是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同时也是受损害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损失,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索赔的主张。

追偿方案:

协商或诉讼

若因恶意磋商而遭受损失的,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赔偿事宜,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双方协商不成的时候,受损害方就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索偿,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尤其是涉及房屋买卖、大合同等涉案金额大,损失严重的情况下,最妥当的就是及早委托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尽可能索取最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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