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1.8亿的房产套路贷,了解新型诈骗犯罪方式

  2020-11-25   |   239人看过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被骗1.8亿的房产套路贷,了解新型诈骗犯罪方式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导读:在办理林国彬等人骗取72名被害人74套房产、涉案1.8亿余元的套路贷案时,检察机关全力追赃挽损,制发检察建议净化行业生态。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贩枪、网络黄赌毒、网络传销、网络套路贷等新型网络犯罪,有力铲除网络安全领域黑色产业链。

 

从2013年起,林国彬等56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北京京晟嘉汇投资有限公司、京广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11个区县,针对老年弱势群体大肆实施集抵押贷款、文书公证、空壳背户、暴力清房和虚假诉讼于一体的全链条房产套路贷诈骗犯罪,造成多名老年被害人被暴力驱赶出家门、流离失所,且维权多年未果。


然而,借用“套路”外衣的掩护,林国彬等人却屡次逃脱法律制裁。他们疯狂作案,骗取72名被害人74套房产,案值高达1.8亿余元,所作所为令人切齿。

2017年2月,李某因为轻易相信朋友推荐,她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林国彬公司贷款270万元,将钱款投到北京新元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的“以房养老”项目,老人每月可拿到新元公司1%即2700元的返利,还可以免费吃公司的酵素保健品。噩梦就此发生。


不久,新元公司人去楼空,在朋友催促下,老人到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给了北京保俶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保俶公司”)。更可怕的是,保俶公司将房产抵押给了程某,而程某已经在海淀区法院起诉保俶公司要求还钱,老人的房产已进入执行程序。


审查发现,李某在办理借款合同时,林国彬等人勾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俊杰(已判刑),为老人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并且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王俊杰同时为老人办理了委托出售房产的公证书。


委托书上显示,李某委托林国彬公司员工林国强可以代为办理房产转移、过户事宜。一纸公证意味着老人的房产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林国强代为出售。老人投资的新元公司跑路后,林国强作为受托人擅自把房子出售给了林国彬为转移处置房产而成立的背户公司——保俶公司。


老人的遭遇,是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套路贷诈骗?随着检察机关深入审查,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林国彬拉拢原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巡察支队指挥室警长庞笑天(已判刑)投资入股,庞笑天利用手中的公安内网查询权限为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多名被害人信息,帮助选择老年弱势群体作为诈骗对象,并利用公安专业知识,为犯罪组织对抗公安调查、被害人维权出主意、想办法。


同时,办案组通过审查数百G电子数据,还发现了律师李春杰教授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编造谎言、进行虚假诉讼的铁证。其间,为非法侵占被害人房屋、快速攫取不法经济利益,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勾结万元春、谭宁两个暴力清房团伙,采取撬门换锁、强行闯入、拖拉抬拽、威胁辱骂、强占房屋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及其亲属、承租人驱赶出住宅。


9名公证人员明知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施诈骗犯罪,在公证环节仍故意不详细告知被害人所做委托公证的法律风险,为林国彬等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售房委托、抵押解押委托等公证文书,参与诈骗犯罪。


根据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案组准确认定该案为套路贷诈骗犯罪,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查清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收集完善证据,为准确认定涉黑犯罪并追加认定谭宁清房团伙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供了证据支撑。


“套路贷”诈骗


“套路贷”犯罪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诈骗犯罪方式。“套路贷”犯罪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关于“套路贷”犯罪的本质。“套路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还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套路贷”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它与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高利贷行为存在根本区别。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套路贷”犯罪的本质,依法惩治相关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关于“套路贷”犯罪的性质认定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犯罪性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认定犯罪性质。

 

李某的房产已经因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起的虚假诉讼被海淀区法院查封在前,而本案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查封处在了轮候查封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能快速让虚假诉讼中止,李某的房产很快就会被拍卖给其他善意第三人。


查封的办理规定


1、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3、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4、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5、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6、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土地的具体位置;


7、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8、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9、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10、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11、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案件从本质上说是恶意诉讼,但与传统的恶意诉讼不同。虚假诉讼的主体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双方当事人,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恶意诉讼是一方恶意、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是双方恶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尽管如此,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还是具有相同性质,即都是侵权行为,都是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获取法院的裁判,进而侵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自己获得利益。


而同样面对此种情况的还有23套房产,前手查封机关查封房产是因为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向第三人做了最高额抵押,后因无法还款抵押权人起诉导致房产被查封,或者是因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起了虚假诉讼,导致房产被查封,被害人的23套房产处于随时可能被前手查封机关执行的高风险中,房产一旦被执行拍卖,侦查机关的轮候查封将失效,房产转到善意第三人名下后将无法追回。在此紧急情况下,办案组第一时间向北京市8家法院和河南省柘城县法院制发了《暂缓执行函》,建议前手查封法院对涉案房产暂缓执行,待犯罪事实查明后统一处置。在办案组的努力下,相关法院对23套房产中止执行,有效阻止了房产被非法恶意转移。


不仅如此,为查明涉案房屋的最终购买人是否为善意购买,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对现房主进行了询问、调取了购房证据材料和银行流水,进一步追查现房主购房款的资金来源,查明是否为善意购买人。截至目前,案件已经顺利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涉案房产正在处置中,历时多年,被骗老人的房产终于要有着落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骗1.8亿的房产套路贷,了解新型诈骗犯罪方式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服务助手》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