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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广州农商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陈颖贤,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7亿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4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3亿元、港币33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颖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八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其中第三条:
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犯罪人骗取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7亿元、港币33万元,早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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