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有哪些?

  2020-10-19   |   27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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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经常受到拆迁人的欺诈和胁迫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签署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被拆迁人在签署了合同后,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补偿,这种情况只有确认合同无效,才能挽回损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互相返还,并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有哪些情况才能确认合同无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来说,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签订合同的拆迁人不具备征收资格


对于国有土地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管部门、也可以是为了征收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2、被拆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3、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并且没有得到被拆迁人的追认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拆迁安置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来讲就是拆迁活动没有获得拆迁许可,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期限、过渡措施等违背了拆迁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欺诈胁迫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情况。这些都是属于可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的事实不可逆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 要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重新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及大小确定赔偿比例。


出于民事行为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合同无效需要由提出该请求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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