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生活不能自理,还要赡养父母吗?

  2020-10-10   |   30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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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利益,规定了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给予必要的制裁。同时,在老人去世后的遗产分配中,对不赡养老人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其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通常都不可以拒绝。但是,也会存在一些情况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况: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注意: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由此可知道,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可免除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那么哪种情况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所以,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的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通常可能受到政策上的照顾,比如会有一些补偿金等,但这些不能作为赡养老人的收入,只能用于自身,因为老人赡养问题建议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可到当地民政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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