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

  2020-08-26   |   102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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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律师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

       第七十四条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未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认为有上述相关事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辩护律师认为案件诉讼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对定罪量刑有影响或具有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可以在法庭辩论时发表意见。一审辩护律师经被告人同意,在法定上诉期内可以提出上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代理律师认为被害人或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八条赔偿请求人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赔偿义务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第六章国家赔偿的追偿与监督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追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追偿决定。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国家赔偿法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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