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委托转让及其注意事项

  2020-07-19   |   90人看过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专利权的转让需要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书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即便是在发明人与本人所在公司之间转让,也需履行前述手续。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的规定,这一手续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委托了代理机构,转让时自行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应当首先办理解除委托的手续,否则应当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公司去办理。办理专利权转让的程序是: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由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除了提交相关文件之外,还应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如果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额外缴纳变更费50元。

综合相关规定,在您将专利权转让给所在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您所在公司打算继续委托您原来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则需要提交著录项目申报书(填写“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您和所在公司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以及您公司盖章的委托该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并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如果您所在公司打算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需要提交著录项目申报书(填写“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专利代理事项”)、您和所在公司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以及您公司盖章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并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共250元;如果您打算自行办理,而且您所在公司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则应当提交著录项目申报书(填写“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您和所在公司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以及您签字的解聘书,并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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