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2020-07-05   |   426人看过

1、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除《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原则外,如下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土地承包未能订立书面合同的;

(2)超出法定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超出的期限承包经营权约定无效;

(3)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4)另外,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的约定内容无效。

2、合同当事人

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因此,发包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方只能对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有集体使用的土地)发包。

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农户,也可以是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即可承包土地。

3、合同的期限

承包合同的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如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即为法定期限。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视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自由约定,即约定期限。如进行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方能见效,期限可以放长。但约定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承包期限。土地承包期限一经双方当事人确定后,因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发包方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如有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的约定内容,一般来说是无效的。以上就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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