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还可以撤回吗

  2020-07-19   |   48人看过

一、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还可以撤回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转让申请已经受理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前,还有机会申请撤回商标转让,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二、转让著名商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著名商标转让后,其著名商标资格将自动丧失,主要是因为著名商标都是在省市有着较高的知名度,且认定机关均为省市级商标局,而我国大部分省市均有出台相关规定,著名商标的注册人一发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该商标需要按照规定重新认定;

2、著名商标申请转让必须经过批准,著名商标转让不论是无偿或低价转让的,未经评估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其商标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

3、著名商标转让必须经过备案,著名商标不论是依法转让给他人还是依法许可他人使用,都必须经工商行政部门备案方可,若擅自转让或授权将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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