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商标异议和答辩-----复审异议

  2020-07-19   |   90人看过

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三十天内答辩,被异议人限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商标局异议裁定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一、关于异议

(一)提供异议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在商标异议书中仅仅写明被异议商标的有关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供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这是异议人应负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仅有异议商标的有关情况而无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则是一个不合格的商标异议申请。因为没有上述证明材料,被异议人难以作出答辩,显失公平;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异议理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就失去了基础;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审查员就无法作出比较,也就无法进行裁定。

(二)异议理由

每个审查员都担负着繁重的异议裁定任务,冗长累牍的异议理由无疑会增加审查员的负担。虽然商标异议案件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异议理由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都应当做到简练明了、突出重点。详言之,异议理由的阐述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不同的处理:

1、异议商标为已注册商标

当异议商标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时,异议人首先应当从音、形、义等方面就异议商标和被异议商标作出比较,进而得出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例如,“三菱”和“三棱”、“黄冠”和“皇冠”的发音相同或近似;“五彩”和“玉-彩”、“露飞”和“霞-飞”的字形近似;“花”和“FLOWER”、“HAWK”,和“鹰”的含义相同或近似。其次,异议人比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作出比较,进而得出属于类似商品的结论。最后,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指出两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尚需说明的是,异议人可以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从商品的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诸多方面进行比较,指出两商标使用商品在上述方面具有共同性(例如“酒”和“啤酒”、“烟”和“烟具”、“汽车”和“轮胎”),从而进一步指出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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