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SPEC商标异议案例

  2020-07-19   |   110人看过

异议人认为,其公司是“MULTISPEC”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拥有人,是集颜料、涂料研究、生产和销售于一身的公司。“MULTISPEC”是其公司英文名称“MULTICOLORSPECIALTIES”的缩写。被异议人是其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该公司向异议人购买的部分产品已销售到中国。被异议人未经授权抢先在中国申请注册“MULTISPEC”商标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被异议人辩称,本公司作为异议人的代理商,全资办理一切在中国的展销会、发布会、广告、印刷、销售等,作出成果后,异议人看见利益成熟,又行反悔,给本公司造成种种困难。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产品的销售代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将异议人的“MULTISPEC”商标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商业上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不MULTISPEC正当的竞争行为,亦为我国《商标法》所不容许。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87270号“MULTISPEC”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该异议案例主要涉及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但独创的且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如何保护的问题。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此案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是生产商与代理商的合作关系,被异议人明知“MULTISPEC”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英文缩写商标,并且在涂料等商品上享有声誉。被异议人抢先将该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动机不纯是显然的。这种行为于理于法不容,在商业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异议人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要遭到商标局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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