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通知义务包括哪些

  2020-07-19   |   94人看过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通知义务包括哪些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体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商标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三、受理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已无)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已无)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七)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八)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评审事宜。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评审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弛名商标的争夺越来越多,我们在经营企业时要尤其注意关于商标的法律事宜,不要到最后变成为他人作嫁衣,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在我们律聊网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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