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新闻报道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权

  2020-07-19   |   92人看过

2014年6月初,标榜“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的移动客户端“**头条”拿下一亿美元的融资,然而这样的成功也将它的问题带入公众视野。先是遭到《广州日报》的维权起诉,随后《新京报》也发表社论斥责“**头条”的侵权行为。从10年前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共同签署的《南京宣言》提出要“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到如今越来越多关于新闻版权的法律诉讼案;从靠自觉意识组织的联盟,到现在一纸诉状对簿公堂;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传统媒体维权意识的提高,二者之间的新闻版权冲突越来越尖锐。如此的发展态势预示着尽快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新闻版权行为是当下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出版传播体系的应有之义。

一、国内新闻版权问题日益复杂

2011年,因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新京报》的版面和内容,iPad上运行的“中文报刊”软件的开发者被告上法庭,并面临60余万元的索赔,显示出Web2.0时代新闻版权案件的参与角色开始发生变化。伴随着新闻传播媒介的多样化,新闻生产者和二次传播新闻媒体者之间的矛盾渐趋复杂化。

首先是侵权主体发生变化。之前,侵权主体主要是商业新闻网站,但是随着一些不依赖于传统媒体的独立网站开始拥有采访权(如**网),这些网站也开始变成被侵权者。2011年9月完成改版的**网于12月开始发布《财新传媒反侵权特别公告》,其中第一号就指控部分媒体对《张曙光的秘密》一文有侵权行为。而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的大发展催生了大批新闻资讯类客户端(App),以“**头条”为代表的这些App在无偿转载传统媒体新闻的同时,还再次转发一些传统网站已转发的新闻。比如某报刊授权新浪网可以转载它们的新闻,但是如果未授权的“**头条”转发此报刊在新浪网上的新闻,“**头条”就同时侵犯了两家媒体的利益。所以现在的新闻版权冲突由之前属性不同的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博弈,演变成了同质媒体之间以及不同质媒体之间冲突的复杂局面。但核心依旧是新闻内容生产者和新闻内容转载、引用者之间的矛盾,其根源没有变。

其次是侵权方式发生了变化。以往的新闻版权侵权是直接复制新闻内容进行发布,同时标明新闻来源,而“**头条”这种侵权行为则是通过链接跳转的方式,链接到新闻源处,也标有新闻来源。“**头条”将这些新闻用于商业盈利行为,应该征得被转载方的同意,必要时需要支付费用,而如果只是通过技术行为无偿使用了这些新闻,则会同时侵犯两家媒体的版权。

二、当前新闻版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新闻版权问题一直都存在,但是在当下传统媒体发展受到威胁、网络媒体发展又良莠不齐的环境下,亟需通过新闻版权来规范行业的发展,但包括新闻版权在内的知识版权保护在我国仍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这样供需严重不平衡的现状使得新闻版权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性。

首先,新闻侵权所涉及的媒体众多。由于抄袭和转载新闻的成本付出低,使得众多媒介为了吸引眼球、扩大影响力,大量使用其他媒体原创的新闻作品来为自己服务。而像“**头条”这样借助于网络技术的新闻媒介成长得越迅速,新闻生产者被侵权就越难避免,所以在百花齐放的国内媒体环境里,新闻版权受害者的涉及面十分广泛。

其次,新闻侵权产生的影响恶劣。新媒体时代信息虽海量,但却更需要高品质内容来保证信息的有效性。一篇优质的新闻报道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成本,而新媒体的后期转发却是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可以完成的事情。目前业界对这种新闻侵权的无视,使得众多优秀媒体人的作品无法得到保护和相应补偿,不能很好地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传统媒体势衰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这也不利于整个媒体行业的发展。保护好新闻作品的版权,尤其是一些深度调查和观点独到的新闻作品,是对新闻工作者个人成果的保护和肯定,不论是金钱酬劳还是名誉肯定,都将使新闻媒体进入一个良性循环。所以,如果新闻版权能在当前的新闻媒体发展条件下发挥重要作用,将有力地促进整个新闻行业的规范发展。

首先,我国有关新闻版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但是显然两部法律并不是专门针对新闻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就会导致媒体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时步履维艰。2007年《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网站,指出浙江在线抄袭《新京报》7706篇作品,这场历时三年的案件最终因《新京报》拒绝将7706篇作品分拆立案而驳回起诉。因为如果《新京报》同意将7706篇作品分拆立案,那么起诉方将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这对维权者会造成很大的负担。

其次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没有跟上目前新闻行业的发展速度。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提出法律草案再进行审议、修改、公布等复杂的程序。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要求它必须经过长时间的论证过程才能完成,而新闻出版行业却在这十几年中经历了大发展,网络新媒体兴起以后,使得版权问题变得更为错综复杂。二者的不对等无疑使得新闻内容的生产很难找到真正和自己相匹配的法律进行保护。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这个《通知》虽没有法律法规位阶高,但对于维护媒体的新闻版权、规范版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如何切实有效保护新闻版权

(一)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

一些西方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版权保护规定相对完善和成熟,它们的一些方法和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当然实际应用应落脚于我国内地的具体情况,不能生硬地照搬照抄。

比如:目前西方新闻版权保护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身份识别、访问控制技术、加密、防火墙和分级管理技术,在法律不足以制止新闻侵权行为时,这些技术手段就成为新闻媒介组织保护自己新闻产品版权的重要手段。

还有,虽然我国的受众依然没有形成付费享用网络资源的习惯和意识,但是某些地方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成功的案例。如《纽约时报》实行的分层付费制度,普通的时事新闻可以免费浏览,而一些深度调查、独家评论等内容则需要付费阅读。这也和我国的现行法律有某种契合。我国《著作权法》认为普通的时事新闻是不享有版权保护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将时事新闻界定为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没有创造性或者创造性很低,但对其他新闻体裁的进一步详述、描述、综述可能超出“纯新闻”的水平,达到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高度,从而享有版权。因而,在版权保护之内的新闻作品,尝试进行一些付费阅读,也是一个值得参考的方法。

我国香港是全世界特别注重版权保护的地方之一,香港版权保护的一大特色是:通过特许出版权经营机构,提供一站式集体版权收费机制,建立具有一定权威性、广泛性、民间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对版权市场进行引导和管理。对于我国内地来说,从无到有建立一套这样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还需破除很多阻力,香港这种尊重新闻作品版权的意识值得我们反思和学习。

(二)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保护新闻版权,法律扮演着十分重要却又无法替代的角色,尤其是当受众的版权意识还不是很自觉时,法律就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在我国,《著作权法》是使用度较高、相对权威的法律,特别是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传播权。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法律条例并行实施。但是,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网络著作权立法方面显得相对滞后,分散且不系统,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健全应及时地跟上社会实际情况的发展,要尽快完善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着力提高公民的版权意识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目前还没有进入完全的良性发展阶段。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公民的版权意识还不是很高,目前受众已有盗版不对的普遍意识,但在支持正版的行动力方面依然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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