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关系是什么

  2020-07-19   |   229人看过

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关系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和债权的关系是两者都是属于民事权利,但两者有明确的区别,最基本的区别是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一、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经过债权人的催告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以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履行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即为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如果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存在或未到期,债权人就没有行使代位权这一说法。同时享有的到期债权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若是以劳务等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债权人则不得行使代位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明明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导致该债券有消灭的可能。这里的不行使包括不及时行使和不愿意行使,但是如果存在债务人客观上无法行使的情形,债权人则不得代位行使。例如,翟某因购买公司器材而向A公司借款五百万并约定三个月后偿还,两个月后翟某去往欠他五百万的胡某家追讨欠款时突遇车祸成了植物人,一个人月后A公司不能以翟某没有行使对胡某的到期债权为由代位行使翟某的权利。

四、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

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简单来说,

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则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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