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七大变化

  2020-07-19   |   99人看过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的各项制度在逐步完善,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期货市场运作比较规范,在为国民经济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旧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期货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

旧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新的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根据新的条例,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同时还考虑到**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适应**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要求期货市场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对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及时发现挪用保证金的行为。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各类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规定,全面反映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状况,及时监测和预警财务风险隐患。

新条例在总结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次明确证监会对商品期货和**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强化期货市场的监管协作,要求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证监会在期货监管中的职权,规定证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有权查阅、复制、封存交易和财务资料;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有权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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