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现货交易规则

  2020-07-19   |   105人看过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维护通过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交易市场)进行煤炭交易的正常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商及交易交易市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制定。

第三条煤炭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商在交易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是交易交易市场开展业务和交易商通过交易交易市场从事交易行为的规范依据,交易商必须无条件遵循。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交易”是指交易商在自主沟通或在交易市场作为中介下,通过业务大厅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收付货款等最终实现货物有效交收的活动。

第七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取得国家煤炭经营资格且具有良好资信,可从事煤炭交易的经营企业。入场交易商指依据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符合入场交易资格,在秦皇岛煤炭交易交易市场从事煤炭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有关入场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中另作具体规定。

第八条“交易商品”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定、在**岛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以下简称港口)库场存放且可用于在交易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中交收的标的物,包括煤炭品名、规格、发站、质量指标等属性。

第九条“现货”是指入场交易商在港口存有一定数量且可以立即办理过户或装船手续的存煤。

第十条“交易方式”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可制定,交易商在各种交易类型下进行煤炭购销合同订立、货款结算、手续办理、违约赔偿等环节最终实现货物交收的各种具体操作方式。交易市场可根据业务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方式或对现有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保证金制度”指交易交易市场在为交易商提供交易服务时,为规避交易风险,由交易方按当时交易市场价格计算的交易价值总额的5%-10%向交易交易市场支付履约保证金,交易完毕后,由交易交易市场自行扣除中介服务费用后,余款返还交易方的制度。

第十二条“冻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资金状态,为保护买卖双方安全,对已存入指定帐号的卖方交易保证金、买方货款等交易资金暂时由银行监管,交易商任何一方和本交易交易市场都不能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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