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模式的机制有诸多不足,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2020-07-19   |   92人看过

P2P模式的机制有诸多不足,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立法上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地位

目前,对于已经迅速发展的P2P网络借贷,我国有地方政府出台了政策,以示对该新兴事物的鼓励。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法律上的定位,据前所述,这样一个新兴事物却非常容易陷入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没有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其本身不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但是平台自身确实负责管理融资活动,即放贷和吸储两种行为,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储蓄借贷业务,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规定。

有关金融机构的定义,存在以下两种说法:

一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二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

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服务,属于借贷交易的中间服务者,据此,其符合第一种关于金融机构的定义;至于第二种说法,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不仅融入资金形成债务,而且融出资金形成债权,从中获利,而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仅起到纽带的作用,与借贷双方并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完全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而如果平台主观上并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动机,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的故意,其借款用途是方便了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资金周转,这对于借贷双方是一种民事上的合议行为,它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缺陷,激活了市场经济,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应当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二、完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体系

1、明确监管的主体

在美国,P2P是被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视为一种证券来监管的,而借贷的网络平台则被视为是出售P2P这种投资理财产品的销售商,SEC有权对其审查,并要求其登记备案。SEC认为P2P是证券的理由包括:首先,在网站注册的投资人是以他们的资金能得到预期回报为动机的;其次,网站是向不特定公众出售贷款;第三,有一部分投资人会认为网站上出售的贷款是投资形式的一种;最后,网站没有设置其它可降低投资人风险的管理制度即投资人风险自担。

2、对平台进行分类监管

在明确了其合法地位后,就更应当对其进行监管以避开风险点。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对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和交易过程进行分类监管。比如说,对于平台经营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或者以核准的方式进行管理,应当取缔那些法律不允许的业务;在网络借贷平台交易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加强管理网络借贷平台电子支付的流程,可以参考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方式;同时,完善网络借贷监测体系,监测内容应该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同时要求网站定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报表;或者参照我国政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将监管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监管等等。当然,对于民间借贷平台的引导和规范也很重要

3、要求银行准予网络借贷平台开设第三方保管账户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可以采取目前较为成熟的银行第三方托管账户,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对象是资金,因此由银行作为第三方保管账户较为合适,即“平台管撮合,银行管资金”。经过托管银行这样一个程序,可以对存放在本账户内的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增强银监会对网贷资金量的掌控度,既可以减少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揽存风险和挪用资金风险,也可以将平台系统风险与银行隔开,还可以使洗钱,转贷等问题得到控制。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要想让网络互助融资真正的发挥调节私人资金余缺,填补民间借贷缺口的作用,最重要的就是探索出适合网络融资的风险控制策略,从而让这种网络时代的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1、允许网络借贷平台合理查询和披露个人征信系统信息

2、由央行制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征信标准

3、加强借款人信息的自我披露

4、加强投资人信息的披露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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