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解除反担保是怎样的

  2020-07-19   |   57人看过

放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解除反担保

一、反担保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鉴于中国银行xx省分行同意为公司发行额度为xx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担保,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将公司所属的xx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给中国银行xx省分行,作为反担保。

二、解除反担保的原因:根据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公司前三年(2000-2002年)的净资产利润率不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发行条件,经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放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解除反担保情况:根据公司《关于解除xx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申请》和中国银行xx省分行《关于解除xx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函》。xx省交通厅解除了公司为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以xx高速公路向中国银行xx省分行所作的质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对于你提出的“放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解除反担保”问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性比较小,和股权融资来比的话就很明显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时会进入转换期,转换期中,是不可以进行其他操作的。你可以咨询律聊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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